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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通知:一文看懂利好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11 03:54:27 点击量:

01

继续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没有裁员或者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从业人员30人以下(含30人)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达到参保职工总数20%以上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回归。

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退还比例由60%提高至最高90% %。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实施上述稳定就业回归政策的协调地区,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转余额的储备期限应当在一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请、即时通达”新处理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回笼渠道。对于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资金可直接退回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02

扩大技能改进补贴的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办理申请。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技能提升补贴。

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企业现有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

每人每年可获得补贴的次数

培训技能国家补助_技能培训生活补助建议_技能培训国家补助对象

不超过3次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03

继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04

继续在东部7省(市)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可继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就业补贴条件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四项支出包括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实施上述政策的协调地区,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转余额的准备金期限应当在2年以上。

05

发放一次性留职培训补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有1个以上中高风险疫区(含)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可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严重疫情。对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每名参保员工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员工培训补贴,支持企业组织员工以工代培训。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技能培训国家补助对象_培训技能国家补助_技能培训生活补助建议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根据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贴,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证书、员工花名册、生产经营条件证明等。

上述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满足条件还可以享受

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回归

实施上述政策的协调地区,上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转余额的准备金期限应当在2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06

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上年失业保险基金结转余额超过2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账户资金不足的地区,在落实各项保民生、稳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累计结余可提取失业保险基金4%左右拨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用于整体职业技能培训。

本保单的退出期限最长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培训技能国家补助_技能培训生活补助建议_技能培训国家补助对象

07

落实社会保险费率减免缓缴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续一年至2023年4月30日。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分阶段实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3个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延期至2023年底缴纳。

08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继续落实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救济金;

对参保不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覆盖范围涵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参保的失业人员。

失业保险基金结转余额较上年不足2年的省份,可根据当地就业情况和基金支付能力,制定具体实施政策,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归档。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继续做好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日常生活福利发放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因地制宜逐步将失业保险待遇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要进一步优化全国统一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门户,方便失业人员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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